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刑秘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隆
送達代收人 林幸琪
代 理 人 王上仁律師
陳昭龍律師
呂紹凡律師
相 對 人 黃冠儒律師
柯德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錫津、劉耀隆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冠儒律師、柯德維律師就附表一至六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前揭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被告蔡錫津、劉耀隆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案件(下稱本案),係於106年1月20日繫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審卷第1頁),自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審法)規定。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卷證資料,為聲請人所有,經聲請人於原審釋明該等證據資料具有秘密性及經濟性利益,聲請人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經原審認上開證據資料為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並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因被告蔡錫津、劉耀隆於本院另行委任選任黃冠儒、柯德維律師(下稱相對人等),該等證據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定有明文。又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證據資料聲請人於原審已釋明為其營業秘密,並經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對被告蔡錫津、劉耀隆及其選任辯護人楊曉邦、李錦樹、謝惠雅、許家寧及高振格律師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現因被告蔡錫津、劉耀隆於本院另行選任相對人等為辯護人,為保障被告蔡錫津、劉耀隆訴訟防禦權及辯護權之正當行使,而相對人等均有接觸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證據資料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審酌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證據資料,均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之書狀及證據,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檢閱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證據資料,並無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令之情事,如供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於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等使用或開示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證據資料之必要。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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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度他字第997號卷三第34至38頁、第73至77頁、第100至128頁、第143至224頁。 |
| 104年度他字第857號卷一第178至180頁、第197至2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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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二第20至24頁、第26至29頁(=104年度偵字第4216號卷四第124至127頁)、第54至120頁、第122至123頁、第159至175頁。 |
| 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三第6至67頁、第68至89頁、第90至96頁、第97至104頁。 |
| 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四第5至8頁、第9至29頁、第30至34頁、第35至37頁、第38至195頁、第237至260頁、第282至293頁、第294至303頁、第304頁、第305至323頁、第351至360頁、第361至392頁、第393至398頁、第399至404頁、第405頁。 |
| 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五第4至25頁、第37至38頁、第39至41頁、第42至44頁、第45至52頁、第61至87頁、第88至104頁、第105至120頁、第122至146頁、第149至153頁、第154至174頁、第175至186頁、第187至191頁、第192至201頁、第202至226頁、第227至238頁。 |
| 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六第28至29頁、第33至34頁、第36頁。 |
| 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七第38至52頁、第74頁、第81至98頁、第129至139頁、第147至176頁。 |
| 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八第10至39頁、第41頁、第56頁、第58至72頁、第124至131頁、第150至155頁。 |
| 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二第214至292頁。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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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HD\01-TF-5萬噸CPL黑皮書\01TF-5 萬噸CPL 黑皮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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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HD\10 區專案\10 區專案\10 區製程修改投資計畫書-1000214(提報董事會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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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D\Users\A3528\Desktop\TF_DB_NYLON\ISO管線圖 | | |
| CHD\Users\A3528\Desktop\TF_DB_NYLO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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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HD\大社D碟\DMCD HD\ 大社D 碟\ 共識營\94D HD\大社D碟\97計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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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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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DIDIER公司所簽署之合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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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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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DIDIER黑皮書、丙烯腈、威華(如東)等資料。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00號卷四全卷 |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00號卷五全卷 |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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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耀隆102.7.2移交清冊、保密切結書等資料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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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公司100年第二季研發季報中「特用化學品開發計劃」完整版 | 原審卷二十七彌封袋內(備註:檢察官認與偵字第5830號卷二第252頁資料,為同一份季報) |
| 中石化公司100年第三季研發季報中「乙二胺(EDA)製程開發計畫」完整版 | 原審卷二十七彌封袋內(備註:檢察官認與偵字第5830號卷二第267頁資料,為同一份季報) |
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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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3日簽訂「Techno logy License Agreement 」(契約本文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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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Licen se Agreement」(契約本文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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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Suppl y Agreement」(契約本文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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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Agree ment」(契約本文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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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公司於86年與經一公司就頭份廠尼龍6產線之建廠合約(契約本文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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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公司建置頭份廠酚酮試驗工場,就對應之會計傳票檔案編製之明細表 | |
| 中石化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 | |
| 中石化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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