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木川
被 告 呈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黃韵筑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