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
原 告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輔 佐 人 王濬綸
胡益強
被 告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力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吳明翰律師
被 告 陳瑞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被 告 格科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立新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巧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