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及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3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