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辰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泉福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恭豪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雄即原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