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暫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代 理 人 林俊宏律師
廖昰軒律師
相 對 人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