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相 對 人 上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彥文
相 對 人 加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經國
相 對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