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傳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