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楊延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斌、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惠蓁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