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民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渭庸
相 對 人 王三郎
相 對 人 耀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子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8日所為之111 年度司民全字第2 號
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 年度司民全
字第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
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