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原 告 沃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宣霆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複 代理 人 凃冠宇律師
被 告 謝秉峻
孔偌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