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帝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康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懷德、好森活生技多媒體有限公司、陳孝宏、蓮荷國際有限公司、林佑青、蔡林杰即采昱商行、綠色小舖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葉金丁、微日慢著股份有限公司、魏美惠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