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s, Inc.
法定代理人 Maya E. Cole 住同上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台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姵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吳俐瑩律師
劉君怡
林佳蓁
複 代理 人 李瑞涵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王師凱律師
林禹萱律師
陳豫宛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