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兼被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廖鉦達專利師
劉沁瑋專利師
被上訴人
兼原告 樂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湘凱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陳致浤
複 代理 人 徐嘉駿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