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王榮南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