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王傳勝
被 上訴 人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啟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劉沁瑋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