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異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綱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郭力菁律師
林凱倫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雲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蔡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