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昌
被 上訴 人 經緯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承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