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張哲
倫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蔡亦強專利師
鄭宇航律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 告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黃仁宜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
陳柏宇專利師
謝慧嫻專利師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4頁第16行、第5頁表格第3列關於「被告」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