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阿貝爾環球國際有限公司
(Able World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偉東
楊銘光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被 告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吳弈錡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