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郁孟律師
黃宣瑀律師
輔 佐 人 李昇叡
被 告 林璟棠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