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郁孟律師
黃宣瑀律師
輔 佐 人 李昇叡
被 告 林璟棠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