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徐顯琛
徐鈺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 義律師
輔 佐 人 李明基
被 告 坤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琦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