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亞洲永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叡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
被 告 廣興儀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明璇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