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美商CMC材料有限責任公司(CMC Materials LLC)
〔原名: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瑟夫 科萊拉(Joseph Colella)
訴訟代理人 陳翠華專利師
陳群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予貞律師
被 告 美商杜邦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羅門哈
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ohm and Haas Electr
onic Mat(簡稱)】
被 告 台灣杜邦特用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羅門哈斯亞
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重玖律師
劉冠廷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黃慧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
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