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Bristol-Myers Squibb Holdings Ireland Unlim ited Company(愛爾蘭商必治妥施貴寶控股愛爾蘭
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ugen Waser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戴雅彣律師
劉君怡專利師
張雅雯專利師
複 代理 人 林宗邦專利師
被 告 新雙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少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