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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相  對  人  張煥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煥炎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案件(下稱本案)中,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及第29號、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2、20、27、28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因本案相對人即證人張煥炎參與本案訴訟程序,而未受前開秘密保持命令之拘束,為免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即被告湯友信扣案電磁紀錄之郵件及檔案)前經聲請人釋明屬於其持有之營業秘密,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又相對人因擔任本案之證人而有接觸或閱覽該營業秘密之必要,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
證據編號
郵 件 主 旨 / 文 件 名 稱
乙證19
2013年8月8日及同年10月31日力祥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乙證21
力祥公司Bonny於2010年7月22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RE:New Vendor survey for UBIQ力祥半導體)
乙證22
力祥公司Jason於2010年12月3日寄送予日月光公司
Angel之郵件(主旨:UBIQ TO220F BD & SOP8 
FusedLF)
乙證23
力祥公司Jason於2010年12月20日寄送予力祥公司
Iraq之郵件(主旨:回覆:請協助提供QM03N65 &
QM04N65 Wafer spec)
乙證24
力祥公司Jason於2011年9月27日寄送予力祥公司
Bonny之郵件(主旨:FW:TXC_MOSFET樣品需求事宜)
乙證25
力祥公司Stanley於2011年10月5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About Chicony Power pin dimension
for package request...)
乙證26
力祥公司Mindy於2011年10月14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RE_譁裕問題釐清-sophia)
乙證27
力祥公司Chevy於2012年5月16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RE:QM3038S for 新普 status)
乙證28
力祥公司Chevy於2012年8月15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RE:J3/J4/J5 test report〔RING〕)
甲證3
2013年4月30日張體義離職人員具結書及程序表、離職聲明書
甲告證13-2
2012年5月8日工程樣品領料規定
甲告證13-8
2012年8月28日UBIQ公司簡介
甲告證13-12
2012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4日之郵件(主旨:QM6004D & QM6003D & QM0016D 〔new inquired〕)
甲告證13-31
2013年4月30日張體義寄送予蕭怡珊之郵件(無主旨)
甲告證13-34
2013年2月28日王錫凡寄送予張體義之郵件(主旨:抬頭)
甲告證14-2
2012年11月8至15日之郵件(主旨:QM6004D / QM6003D BD&TI、QM6004D / QM6003D BD&TI--譁裕要的資料,急)
甲告證14-3
甲告證14-30
2013年1月4日至同年3月1日之郵件(主旨:TO220 
Cost)
甲告證16-18
2013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1日之郵件(主旨:60V  N+P〔SOP8〕MOSFET)
甲告證32
2013年5月6日資訊安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