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鼎立合成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性良
代 理 人 杜逸新律師
相 對 人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