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銳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基田
代 理 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相 對 人 大同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