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河洛遊戲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昌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
杜孟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世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呂紹凡律師
江嘉瑜律師
林欣儀律師
李貞儀律師
呂思賢律師
謝騏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