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
原 告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 Inc. )
法定代理人 Janet Lee
訴訟代理人 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toru Tanaka 住同上
複 代理 人 馮昌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連家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淇皓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高忠
被 告 熊國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謝煒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