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2號
原 告 擎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
訴訟代理人 李振戎律師
陳祖祥律師
蔡尚謙律師
被 告 海神波塞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廷
被 告 林弘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