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Crank Brothers,Inc)
法定代理人 芭芭拉.畢格林(Barbara Bigolin)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蘇育正律師
輔 佐 人 彭建國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柏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漢彰律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