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Mercedes-Benz Group 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abian Römer
Dr. Rainer Beckmann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詹抒靜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綉氣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雅泠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李文賢專利師
陳學箴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