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Bayer HealthCare 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Aseem Mehta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陳柔潔
相 對 人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 Thommen(斯特凡.湯門)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