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原 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家瑞
複 代理 人 郭靜穎
被 告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