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劉誠夫律師
被 告 青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志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
陳溫紫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