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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原 告 黃紫琳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峻侑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吳蔡翠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