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原 告 銳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基田
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
楊理安律師
輔 佐 人 邱昭中
被 告 華宇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宇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3年4月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