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原 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飛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1時0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