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吳重玖律師
吳柏垚律師
相 對 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 對 人 詹嘉皓
鐘世英
楊喬予
邱士哲
邱明傑
鄔洪源
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