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
原 告 匯旭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德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耀慶律師
被 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 告 林上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