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武
代 理 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奕瑋律師
相 對 人 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均
兼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相 對 人 黃艾可
相 對 人 黃獻德
相 對 人 徐振中
相 對 人 廖宸誼
本件應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