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依納爵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玶瑩
代 理 人 吳威廷律師
林佑儒律師
胡書慈專利師
相 對 人 蘇連春即連美牙醫診所
相 對 人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相 對 人 瑞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宜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