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ダイキンファインテック株式会社
DAIKIN FINETECH,LTD
(原名:東邦化成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三杉嘉彥
訴訟代理人 殷玉龍律師
黃仁宜律師
張仲宇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翰台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友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本件改定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