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台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雯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黃雅琪律師
黃乃芙律師
輔 佐 人 方榮誠
被 上訴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