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原 告 沈豐凱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蘇愷民律師
被 告 耘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舲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侑靜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