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原 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時純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被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蕭佳姬
被 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
被 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