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建名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馬維隆律師
被 告 香光尼僧團養慧學苑
香光莊嚴雜誌社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釋悟因(即陳夏珠)
被 告 養慧學苑藍韻合唱團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張綺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被告香光尼僧團養慧學苑、香光莊嚴雜誌社及養慧學苑藍韻合唱團之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