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商訴字第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李昱盈律師
蕭凱中律師
蘇庭律師
被 告 伍必翔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被 告 蔣清明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宋子瑜律師
被 告 黃寬模
訴訟代理人 鍾元珧律師
張仕翰律師
施硯笛律師
被 告 王培仁
訴訟代理人 錢佳玉律師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李傳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